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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工伤纠纷
来源:花世铭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8-20
浏览量:829

申请人彭**系合肥**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,2012年7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在安徽**学院***校区公共教学楼项目工地从事模板安装架设梁底模板时,因失去重心自2米左右高处坠落受伤。

劳动工伤纠纷案

委托人:彭**(申请人)

对方当事人:合肥**劳务有限公司(被申请人)

承办律师:花世铭律师

案由:解除劳动关系、工伤待遇、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纠纷

审理机关:合肥市**综合开发试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

审理结果:申请人彭**与被申请人合肥**劳务有限公司双方达成调解协议。

案情简介:

申请人彭**系合肥**劳务有限公司的员工,2012年7月13日下午16时左右在安徽**学院***校区公共教学楼项目工地从事模板安装架设梁底模板时,因失去重心自2米左右高处坠落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申请人被送往安徽省立友谊医院救治,后转往安徽省立医院治疗,经诊断:多发伤、闭合性颅脑损伤(中度)、项椎截瘫、软组织损伤。

2012年9月23日,合肥**综合开发试验区劳动人事局认定申请人事故伤害属于工伤。

2013年4月18日,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,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二级。

2013年5月12日,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,申请人生活自理障碍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,确认可配置轮椅。

被申请人未能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支付申请人相应工伤赔偿待遇,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。

2013年9月28日,合肥市**综合开发试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调解书。双方达成如下协议:1、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于2013年9月30日解除;2、申请人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上午12:00时,2013年9月27日至30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应在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范围内,超出部分被申请人不予承担;同时,申请人应在2013年9月30日12时前将尚未报销的医疗费结算单据、出院小结等住院治疗凭据交被申请人,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医疗费用(以实际垫付额为准);2、因申请人要求按照安徽省《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【2005】83号)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,因此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结果,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停工留薪期工资、鉴定费、辅助器具费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、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交通费、双倍工资等各项诉请,向申请人支付各项待遇、赔偿费用共计壹佰零贰万元(1020000元)。3、双方当事人在履行上述权利义务后不再有任何其他劳动争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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